2022年7月4日,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9号令,正式公布《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解决当前档案开放工作主体职责不明等问题提供了依据。
背景和意义
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充分利用档案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是档案工作价值的重要体现。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了“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档案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价值所在,依法开放档案、促进档案利用是发挥档案部门作用、彰显档案工作价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体现。要达到“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要求,就必须进一步加快推动国家档案馆档案的开放。
国家档案局1991年颁布实施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对规范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和利用工作、提高国家档案馆管理档案的科学性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共开放了14584.5万卷、件档案,这些开放档案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档案开放的深入推进和依法治档的不断强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修订。
新修订档案法对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了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扩大了开放档案的利用主体范围,增加了档案开放的种类,加大了对馆藏档案开发利用的支持力度,规定了不依法开放档案的法律责任。档案开放审核的关口前移和存量档案开放审核工作部门协同,能够充分发挥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优势,加快推进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保障公民合法利用开放档案权利。
提升档案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公民档案利用需求的迫切需要。中办、国办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档案利用服务要达到新水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档案服务理念深入人心,档案开放力度明显加大、共享程度显着提高、利用手段更加便捷,档案资政服务、公共服务、文化教育能力明显提升。随着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公众档案意识的提高,公民利用档案需求随之提升。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尤其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在推动档案利用服务、便民惠民方面作出了许多探索,包括推出一网通办、网上查档等远程利用档案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公众利用档案。新修订档案法缩短了馆藏档案封闭期限,待开放审核的存量档案激增,档案馆迫切需要提升档案开放工作水平和能力,需要国家层面出台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开放办法予以指导和约束,进而更好地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满足公众利用需求。
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四条,着重从宏观层面明确谁来开放档案、如何开放档案、开放哪些档案、开放档案如何利用等问题。法规条款条理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紧,内容更加充实,对于贯彻落实新修订档案法,推动档案工作加快“走向开放”,维护公民利用档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了《办法》的起草目的和依据,明确了档案开放的定义、档案开放工作的原则和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职责等。第二章“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主要规定了档案开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开放档案的范围,同时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专门规定。第三章“档案开放程序和方式”,对档案开放的程序作了明确要求,特别是要求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第四章“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从保护档案的角度对开放档案的利用作了相关规定。第五章“保障和监督”,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和利用者对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的监督权利。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在对开放档案的利用方面外国人可以与中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主要看点
01 明确档案开放审核主体职责
《办法》明确开放馆藏档案是档案馆的法定职责,档案馆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提升档案利用服务质量,为开放档案工作创造条件。审核环节国家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组成档案开放审核主体,充分考虑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意见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助于避免档案馆独自开展档案开放审核程序忽视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意见造成的局限性和封闭性,促进开放审核结果更加科学合理。会议的形式,协会提供法律领域发展的最新动态,并积极解决阻碍民主、和平发展的问题。
02 明确档案开放工作原则
提出档案开放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为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指明方向,要求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更好、更及时、更平等地服务公民,便于公民利用档案。在档案馆开放档案问题上,一切要以方便利用者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对开放档案的利用需求,充分发挥档案馆的服务功能和档案资源价值。
03 规范档案开放审核程序
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应按照计划、组织、审核、确认、公布的程序开展,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工作主体和责任部门,进一步细化规范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审核的有关流程和要求。
04 缩短档案开放年限
为加快档案开放进程,提高档案开放效率,进一步加大档案开放与利用力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更好发挥档案为民服务的作用,《办法》依据新修订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将档案开放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档案,档案社会利用的需求较高,经开放审核后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
05 细化延期开放档案的情形和审批要求
新修订的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25年向社会开放,未对其他到期不宜开放档案作详细阐述。《办法》进一步细化延期开放档案的几种情形,特别是提出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等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档案可延期向社会开放,为国家档案馆制定具体档案开放办法提供原则性的依据。同时,同级档案主管部门还应负责延期开放档案目录的审核。
06 强化档案馆档案开放利用服务
从便于利用的原则出发,《办法》对档案开放利用服务作出一系列规定。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制定档案利用的具体办法,并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国家档案馆应当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需要提出档案复制申请并由国家档案馆代为办理。这些措施总结了近年来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的经验,充分满足公众对开放档案的利用需求,对有效提升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和利用服务工作水平起到重要推进作用。
07 加大对开放档案的保护
一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到国家档案馆利用档案,对所利用的档案负有保护的义务。二是规定两种不宜提供原件利用的情形,已经印刷、复印、缩微、翻拍及数字化等复制处理的档案,存在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等情形且尚未完成修复的档案可不提供原件利用。三是针对档案外借,要求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原则上档案原件不外借。四是规定利用者在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中使用国家档案馆尚未公布的档案应遵守国家档案馆的有关规定。以上条款加强了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保护,有利于在加大档案开放力度的同时确保档案的安全。
08 加强保障和监督
增加了档案开放反馈机制,这有助于及时发现档案馆未履行档案开放义务,为公众合法利用档案提供保障。